(2016)桂072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369号原告:李日娟,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宋传信,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李日娟与被告宋传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日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日娟负担。审判员 韦海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