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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易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29号罪犯易珊(曾用名易金花),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财产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易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财产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罪犯易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易珊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大部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