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明琴与蔡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琴,蔡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明琴,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碧霞,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明琴与被执行人蔡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碧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明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碧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明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碧霞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蔡碧霞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蔡碧霞名下与案外人陈新学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福清市某单元房屋,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蔡碧霞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蔡碧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于2016年7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碧霞与案外人陈新学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福清市某单元房屋。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碧霞名下与案外人陈新学共同共有的座落于福清市某单元房屋不宜处理,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