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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楼支行申请执行何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楼支行,何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楼支行,住所地屏山县书楼镇文昌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玺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劲,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楼支行与何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劲在四川省高县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县国用(2011)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劲名下位于四川省高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县国用(2011)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