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定英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定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59号罪犯苏定英,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定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赃款88300元,向五被告人追缴赃款26899.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定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苏定英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定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定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定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苏定英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定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