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守飞与李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飞,李爱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41号原告刘守飞,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41年10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飞诉被告李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守飞承担。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