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守飞与李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飞,李爱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41号原告刘守飞,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41年10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飞诉被告李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守飞承担。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