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民申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文金有与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金有,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第2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金有,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娅,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文金有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岸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文金有提出撤回对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文金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金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一鸣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金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