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执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齐志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齐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齐志岗,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齐志岗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齐志岗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