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淑云上诉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办事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淑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羊坊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淑云,女,1926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元英杰(梁淑云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羊坊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笑庸,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玥含,女,该单位职员。上诉人梁淑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羊坊店街道办事处供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淑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淑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淑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上诉人梁淑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 悦书 记 员 杜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