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立鹏与栗建国、路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鹏,栗建国,路付国,王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23号原告:杨立鹏,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建国,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路付国,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成生,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杨立鹏与被告栗建国、路付国、王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杨立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路付国、王成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鹏撤回对被告路付国、王成生的起诉。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薛莹莹人民陪审员 郁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