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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进吉与 卫福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吉,卫福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705号原告:张进吉,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224567。被告:卫福才,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吉诉被告卫福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进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进吉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