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诉被告杨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106民初8345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原告王月,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杨团州,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诉被告杨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