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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诉被告杨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106民初8345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原告王月,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杨团州,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诉被告杨团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色超越装饰材料经销部、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