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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1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李银华、李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云,李银华,李婧,连云港市稳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云,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银华,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婧,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稳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五路东南。法定代表人敬菊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学云与被执行人李银华、李靖、连云港市稳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靖的工资收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银华、李靖的房产。但是对于该房产本院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竹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