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248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XX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旭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房产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找不到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桂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曦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