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郭芳花、顾全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郭芳花,顾全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6356号原告:李冬梅,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芳花,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昆山市。被告:顾全官,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林,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述两被告。原告李冬梅与被告郭芳花、顾全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被告郭芳花、顾全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9060.79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晚,两被告因田地纠纷与原告的公公相互殴打;2016年3月16日晚,两被告因田地纠纷与原告的丈夫相互殴打。这两次事件发毕后,原、被告两家再不似乡里乡亲般地相互往来。2016年3月17日晚,两被告及其家人手持棍棒、老虎钳等工具毫无征兆的闯至原告家中,对原告一家进行殴打。此时,原告已经怀有身孕2月余,唯恐避让不及,但不幸的是殴打事件仍然波及到了这位无辜的准妈妈,原告当时被两被告纠缠冲撞,并因两被告的行为及家人被打受到惊吓,情绪激动,郁结于心。当晚,原告就感觉不舒服,等到第二天一早先后去昆山市××人民医院、昆山市中医院检查时,孩子已经无法保住。无奈之下,原告只能于3月19日在昆山市中医院施行流产术。事情发生后,原告身心遭受严重打击,原告曾经有个可爱的女儿,但不幸的是女儿在2014年7月因意外身亡,没想到,2年之后,厄运再次降临,原告再次遭受了丧子之痛。这不仅给原告的身体带来损伤,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巨大的打击和无尽的痛苦。更令原告及其家人难过的是,两被告及其家人丝毫没有任何愧歉之意。两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郭芳花、顾全官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人郭芳花母亲李凤英在2016年3月17日早上在安头村碰到女儿郭芳花时,看到郭芳花脸上有伤,得知是被原告丈夫张文荣打的,当天晚上郭芳花的母亲一个人来到原告家,就在河滩边见到了张文荣的母亲赵培花,问她为什么要打郭芳花,两个人论起理来,郭芳花的母亲80多岁了,要去打架谁信。随后被告与张文荣、及其父母张冬根、赵培花发生打架,经过张浦派出所也作了详细的调查,事发当时据村上人证明原告不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对于双方打架纠纷,2016年4月8日经张浦派出所调解,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打架造成的损伤双方各自承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打架纠纷直接导致原告的流产,原告诉称受到惊吓,情绪激动,郁结于心,造成原告流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原告在打架纠纷中,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也对未原告实施侵害,也未受到任何伤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流产是受到惊吓,情绪激动因素造成的,根据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和昆山市中医院的检查报告和出院记录,诊断为过期流产,造成过期流产有好多的因素,有自身的原因,原告今年38岁,是属于大龄产妇,之前曾经有过流产情况,因此,原告过期流产的造成,不能排除自身或别的原因。被告与原告丈夫张文荣等人发生打架行为未必与原告过期流产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中构成民事侵权的法律要件,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发后,原告在微信发布了不实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也给被告精神上带了一定伤害,为此,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病历卡、超声诊断报告单、昆山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张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公张冬根、婆婆赵培花是村里的大农户,2015年12月张冬根开始承包南港村土地种西瓜,这块地以前是顾全官种的,被告顾全官这块地旁边种了点青菜,后来菜死掉了,被告顾全官说是张冬根喷洒农药弄死的,原告家搭瓜棚的竹竿也被人烧掉,张冬根怀疑是被告干的,后来被告家的菜又被人弄死了,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3月7日傍晚,在张冬根承包的田里,张冬根和被告顾全官、郭芳花打了一架,但没有报警。3月16日晚上6点多,在原告家后面周林的小店里,原告丈夫张文荣和被告顾全官、郭芳花打了一架,郭芳花的脸被打肿,很快被人劝开,也没报警。3月17日18:00左右,被告郭芳花的母亲李凤英在原告院子围墙空地处,与原告婆婆赵培花理论,不一会儿,被告郭芳花、顾全官也到了原告院子里,被告郭芳花和原告婆婆赵培花厮打在一起,被告顾全官和原告老公张文荣打在一起,原告上楼拿手机打了报警电话。2016年3月18日11:57原告到昆山市××人民医院、昆山市中医医院检查,经超声诊断提示:早孕,宫内妊娠,孕龄相当于约70天,未见明显胎心血管搏动。3月19日因“停经两月余,少量阴道出血2天”入昆山市中医医院,诊断为稽留流产(过期流产),经药流术治疗后于3月23日出院,因“引产后一月,发现宫腔占位半月”,于4月22日入昆山市中医医院,在腰麻下行宫腔镜检查+诊刮术,于4月30日出院。原告在2016年4月7日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我和我婆婆赵培花拦在郭芳花面前,不让他进去找我老公张文荣,……郭芳花当时用右手推我的胸部…因为了我怀孕了,我不敢靠近她们……3月17日晚上我感觉身体不舒服,晚饭没有吃,浑身出汗,下体见红,但没有去医院。2016年3月18日上午我到了医院检查,医生说胎儿可能保不住……”、“问:你当时有无参与打架?答:我本身怀孕的,我没敢参与打架,也没有上前拉架。……她们打起来,我就躲到边上去了,不敢上前参与打架也不拉架。……过了几天在医院住院期间,我婆婆赵培花对我随口说了一句我被郭芳花捣了一拳你不知道,我说我当时没注意,具体捣在哪我当时没注意,所以3月18日来派出所做材料的时候没有讲这个事情。”原告婆婆赵培花在询问笔录中称:“……我的儿媳妇李冬梅看到了我被打了,就上前想拉开我们,当她走到了我右边的时候,郭芳花看到她来了,就朝她的腰部右侧打了一拳……”2016年4月8日经昆山市张浦镇综治办调解,张冬根、赵培花、张文荣、顾全官、郭芳花达成昆山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认定事实:2016年3月7日晚,在张浦镇南港红梅村田里,张冬根与顾全官、郭芳花夫妻因田地纠纷相互殴打,双方伤势无碍;2016年3月16日晚,在张浦镇××头村周林小店内,张文荣与顾全官、郭芳花夫妻因田地纠纷及张冬根先前被打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双方伤势无碍;2016年3月17日晚,在昆山市张浦镇XX村XX号,张冬根家院内及院外,赵培花与郭芳花相互殴打,张冬根、张文荣和顾全官相互殴打,双方伤势无碍。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打架一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同意调解;2、针对打架所造成的损伤,张冬根、张文荣、赵培花、顾全官、郭芳花自行检查、治疗、相关费用自行承担;3、2016年3月17日晚双方打架致张文荣老婆李冬梅流产一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郭芳花母亲李凤英检查、治疗费用自行承担,放弃民事追偿权利;4、此为一次性调解,自此以后双方无涉。关于原告稽留流产(过期流产)是否与打架有关,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友谊分院妇产科主任杨宁进行咨询,杨主任陈述,原告病历显示是稽留流产(过期流产),××史提示,胚胎于检查当天早已死亡至少24小时以上,如果是外伤引起流产,往往先有小腹疼痛,伴阴道大量出血,然后胚胎娩出而流产,而且往往是胚胎娩出前一般情况下可见胚胎胎心搏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稽留流产可能与精神压力、遗传基因缺陷、不良习惯、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有关,原告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稽留流产与被告打架有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冬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朱 慧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翔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