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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加圆与谢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圆,谢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063号原告:廖加圆,男,汉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埠头村**号(身份证号3307211984********)。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水伟,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雁忠,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小塔儿巷**号。委托代理人:王恩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加圆为与被告谢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在答辩期内,被告谢雁忠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并经二审法院维持后,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加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