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复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丁保军、林兴华等与宿迁市洋河镇酿造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保军,林兴华,连云港市新金霖印刷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酿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复字第00096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丁保军。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林兴华。以上两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金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酿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丁保军,该公司董事长。丁保军、林兴华因连云港市新金霖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霖公司)申请执行宿迁市洋河镇酿造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镇公司)、丁保军、林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新金霖公司与洋河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6月22日,灌南法院作出(2010)南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是洋河镇公司给付新金霖公司货款及借款共计50.3万元,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0年8月24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0年9月22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1年2月1日前给付25.3万元;如洋河镇公司按期兑现全部款项则新金霖公司在洋河镇公司最后一次给付兑现款时免除6万元,如洋河镇公司未按期兑现全部款项,则按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其逾期给付款项的利息;丁保军、林兴华对洋河镇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洋河镇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还款5万元,2010年8月31日还款5万元,此后洋河镇公司、丁保军、林兴华均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10年10月14日,新金霖公司向灌南法院申请执行,灌南法院立案庭对该案立督执字第6号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0年11月6日,洋河镇公司还款4.8万元。因该案未执结,新金霖公司再次申请执行。灌南法院立案庭于2013年10月24日立(2013)预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同年11月8日立(2013)南执字第0976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24日,新金霖公司与丁保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丁保军于2014年1月24日给付新金霖公司货款40万元;经核算,丁保军尚欠新金霖公司10万元,于2014年8月15日兑现完毕,逾期不兑现按原调解书内容执行;丁保军与新金霖公司之间经济往来票据一概作废。2014年1月24日,洋河镇公司给付40万元承兑汇票后,丁保军未能按协议兑现剩余10万元。新金霖公司认为丁保军违约,要求按原调解书内容执行。2015年1月26日,丁保军给付转账支票10万元。2015年2月15日,灌南法院冻结林兴华在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万元。丁保军、林兴华向灌南法院异议称,(2010)南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请求撤销因该案所作出的强制措施,退还多余兑现款。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初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4日,未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时效,故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现查封的林兴华存款30万元,对多余部分可以扣划时解除查封。2015年5月15日,灌南法院作出(2015)南执异字第009号民事裁定,驳回丁保军、林兴华的异议申请。丁保军、林兴华不服原审法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0)南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本案债务已经履行64.8万元,另行冻结30万元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5)南执异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南执字第0976号案件错误执行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金霖公司初次申请执行(2010)南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时间为2010年10月14日,未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被执行人丁保军、林兴华虽已根据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先后支付64.8万元,但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故灌南法院可以继续依照调解书执行。关于灌南法院冻结的林兴华银行存款30万元,对多余部分可由灌南法院在扣划后解除查封。综上,复议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保军、林兴华的复议请求,维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异字第00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黄 宇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