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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卢正伟与张乐吉、鲁美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伟,张乐吉,鲁美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2022号原告:卢正伟,现住依兰县。被告:张乐吉,现住依兰县。被告:鲁美齐,现住依兰县。原告卢正伟诉被告张乐吉、鲁美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乐吉、鲁美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正伟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款28100元,并给原告出示欠据一张,届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化肥款,但被告至今仍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化肥款28100元及利息5600元(本金28100元×0.015元×13个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据,证明2015年5月1日二被告张乐吉、鲁美齐在原告处赊购化肥28100元,约定自购肥之日起一年内给付按1分5计息,否则自欠款之日起按2分利计息。被告张乐吉、鲁美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对原告证据评定如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张乐吉在原告处购赊化肥,价款为28100元,双方约定卖粮后还款。2015年5月1日,被告张乐吉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如1年内给付化肥款28100元,按1.5分利息给付,超过1年不给付化肥款按2分利息给付。被告鲁美齐在欠款人配偶处签字。后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化肥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乐吉在原告处购买化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乐吉依法应给付化肥欠款。双方后约定欠款金额及利息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乐吉应按照约定给付利息。张乐吉、鲁美齐系夫妻关系,欠款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对该欠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乐吉、鲁美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乐吉、鲁美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正伟化肥款28100元及利息5600元(本金28100×0.015×13个月,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二、被告张乐吉与被告鲁美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张乐吉、鲁美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