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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康芳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芳,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康芳,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举。本院在执行康芳与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活费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