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德凤与张小涛、王忠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凤,张小涛,王忠先,张银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410号原告王德凤,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沙县。委托代理人李情娜,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小涛,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忠先,女,193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银东,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凤诉被告张小涛、王忠先、张银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德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德凤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