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耿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168号被执行人:耿北,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耿北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长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