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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耿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168号被执行人:耿北,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耿北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长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