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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330号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法定代表人:刘宝生,总经理。被告:王建华,男,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