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钱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钱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61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玉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银凤,安徽浅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法定代表人:葛士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华,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当涂县。被告:钱所林,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钱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