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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工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负责人费玉莲。委托代理人于元峰,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李胜利与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工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1530元、执行费114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未按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兴运煤矿是关闭状态,本院在鸡东县煤炭监督管理局扣留该矿关闭补偿款150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胜利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