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086号原告:徐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缪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兵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江杏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