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何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何翔,洪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6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庞新锋,行长。被告:何翔,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洪红,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何翔、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