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国庆、平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庆,平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白沟镇来远村来远小区3区小区1排009号。被执行人平永成,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东马营乡十里铺村3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平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国庆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10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国(2016)冀068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平永成,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平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国庆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10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