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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国宾大饭店与青岛巨本商贸有限公司、李文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国宾大饭店,青岛巨本商贸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937号原告胶州市国宾大饭店,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郭翠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仁雪,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巨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文杰,男,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国宾大饭店诉被告青岛巨本商贸有限公司、李文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胶州市国宾大饭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所欠餐费50659元;2、被告承担自2013年3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以来,多次在原告处就餐消费,共欠餐费50659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至诉前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国宾大饭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