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郑明法,郑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776786-7,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222号三江实业公司综合楼1-6层。负责人:张仁忠,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61218-X,住所地:嵊州市三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明法。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9040-0,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邢震。被执行人:郑明法(身份证号码:3306231966********),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界镇长一村***号。被执行人:郑丽飞(身份证号码:3306231973********),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别墅***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郑明法、郑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本案抵押物【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三界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13第013**号)】由破产清算案件一并处理,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及郑明法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另行设定抵押,正在司法处置中,待上述案件处置完毕后,再依法主张债权。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郑明法、郑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起生效。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1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郑明法、郑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明法、郑丽飞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明法、郑丽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起生效。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