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苟明、李芬兰与王伟、宋金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明,李芬兰,王伟,宋金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66号原告:苟明。原告:李芬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四川省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苟明、李芬兰诉被告王伟、宋金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苟明、李芬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苟明、李芬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3.10元,减半收取计1121.55元,由原告苟明、李芬兰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吴祖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