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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戴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丽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506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戴丽华,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丽华的起诉。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