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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芜湖县腾达修理厂与周发平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腾达修理厂,周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腾达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经营者:陈新玉,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周发平,男,199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腾达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周发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发平在法院被保全的兑现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