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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国伟与代建伟、代俊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伟,代建伟,代俊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伟,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北河沿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建伟,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戴瑞萍,山西三晋(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俊伟,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村民。上诉人张国伟因与被上诉人代建伟、代俊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爱英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代理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