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北芳雕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那里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北芳雕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北芳雕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那里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沙民房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沙民房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