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周爱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周爱荣,于得洋,程存,赵月梅,于欢,于笑,王爱国,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负责人:张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荣,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得洋,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存,女,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梅,女,1972年3月15���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欢,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月梅,系于欢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笑,男,200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月梅,系于笑之母。上述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负责人:刘保全,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号。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爱荣、于得洋、程存、赵月梅、于欢、于笑、王爱国、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中,张省系受害人唐建交之妻,张省与受害人唐建交之母周爱荣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漏列张省为原告,应追加张省为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汝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