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776号原告:史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李翔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