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与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李柏林,邵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解放路97号。负责人朱鸣,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任道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柏林。被执行人邵云静。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11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李柏林、邵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