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931号原告:张爱妍,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广盛,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爱妍与被告王广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爱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妍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