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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931号原告:张爱妍,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广盛,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爱妍与被告王广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爱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妍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