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5行初17号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9096355G。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洋,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郑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方晓燕,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发元,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发元撤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发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世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晴环审 判 员 韦阿荣人民陪审员 董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