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负责人:何国栋。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生龙。本院在执行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快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