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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朝鲁蒙与田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鲁蒙,田仓,阿拉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朝鲁蒙,男,44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田仓,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第三人阿拉坦花,女,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翁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阿拉坦花与被执行人田仓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有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阿拉坦花为本案被执行人。阿拉坦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朝鲁蒙偿还欠款60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那日苏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