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妍宇与被告李久员、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妍宇,李久员,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568号申请人:曹妍宇。被申请人:李久员(现名李久元)。被申请人: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员,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曹妍宇与被告李久员、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妍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久员、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曹彬(原告曹妍宇的哥哥)以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71**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妍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久员、资兴市金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时间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