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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宝金与潘国东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金,潘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92号申请人:张宝金,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潘国东,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张宝金与潘国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内0430执1894号民事调解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敖汉支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国东在邮储银行敖汉支行所开账户号为*****内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