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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祥中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圣天、王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支行,天津祥中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圣天,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7号。代表人邢同旗,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祥中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C-81号。法定代表人陈圣天,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务本一村津塘公路北。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1楼888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圣天。被执行人王秀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祥中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昊雄钢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圣天、王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