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幼株诉伍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幼株,伍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李幼株被执行人:伍玉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幼株申请执行伍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