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宝辰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辰,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魏宝辰,男,汉族,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云鸽,该公司经理。魏宝辰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9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宝辰与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督字第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