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鲁光与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鲁光,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董鲁光。被执行人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政府西邻。法定代表人郑长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1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阎跞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