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必然与洪辉勤、粱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然,洪辉勤,粱辉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622号原告:何必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辉勤。被告:粱辉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必然与被告洪辉勤、粱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