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春祥申请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祥,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祥,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东方红街23号。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春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