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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6341周顾永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顾永,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6341号原告:周顾永,男,1981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晓东,男,1987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周顾永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顾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顾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19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8月6日前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拖欠不付,电话不接。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王晓东向周顾永借到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19500元,上述借款约定2016年8月6日前归还,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2%,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太仓人民法院管辖。”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中转账19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7月16日当天被告需要向原告借款19000元,因此前原告曾向被告出借过500元,故被告将此前的500元债务一并列入借条中。以上事实,有原告周顾永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9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现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顾永借款1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王晓东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吉 来自: